1、两者主观故意不同。虽然在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中,有时候会出现针对性的目标,但是是否有针对性的目标,并不是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因为这种“随意殴打”是站在常人的角度,在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围内不会因为某一原因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寻衅滋事罪所表现出来的故意,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好胜,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者“胆量”,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即“流氓动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他人。在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也会伤害他人,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在于“伤害”,而伤害只是证明其“能力”、“胆量”的一种手段,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根本不重要,行为人追求的是在随意殴打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挑衅、侮辱产生精神上的***。而故意伤害则以追求被害人产生一定伤害为目的,一般而言行为人总会竭尽所能伤害被害人。
2、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且严重程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但其破坏公共秩序是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相比之下,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却很轻微,甚至是微不足道。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虽然有些在公共场所的故意伤害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但是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性相比,故意伤害罪所破坏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3、两者客观表现不同。在实际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应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目的,表现在具体方式上如使用的工具应是比较随机的,而不是蓄意准备的;暴力方式挑衅成分居多,结果上暴力手段不能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上。如果暴力手段使用了蓄意贮备的刀具或者**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对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利益产生威胁,就应认定超出随意殴打的限度,而应认定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不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关系,二者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