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实际参与**的行为是不同的,并且我国法律是将其最为两种不同的犯罪进行处罚的。当然,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就会与**罪的立案标准不一样。那究竟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与聚众**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