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我国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由检察院***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一些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撤诉是怎么规定的?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刑事诉讼法撤诉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追加***和撤回***的不同请求。前三种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后,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撤回***”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会使诉讼程序改变原有的状态,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即告终结,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规定:“撤回***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是刚性条款,没有变通的余地。一旦法院做出的准予撤诉裁定生效,诉讼程序不仅宣告终结,而且不可逆转。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不管基于何种理由,检察院都不能对同一案件再行***,法院也不应当重新受理。
因为,对于审判阶段中事实和证据发生的不同变化,法律已经赋予公诉机关四种处理的方式,完全能够解决出现的问题:首先,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从而获得法律允许的一个月的补证时间;第二,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第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第四,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
可见,撤回***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已经明确的,其他情况均不应采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再行***、审判,明显有悖法律的规定。
二、撤诉裁定生效后,应当无条件释放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这里笔者只着重探讨强制措施中逮捕后实施羁押的有关问题。
羁押的法律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涉嫌或者被指控存在犯罪事实。案件准予撤诉裁定生效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在没有涉嫌和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继续羁押被告人已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无条件予以释放,否则,将构成非法拘禁。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什么考虑,继续关押被告人都是无法可依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之下,检察院是不会撤回***的,因为案件都是出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之下,但是刑事诉讼法当中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撤回***的,当然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而不能随便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