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法律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
靠前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靠前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靠前百零四条财产***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靠前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针对有可能受到侵害的财产的一种保护手段,一般由申请人主动申请,法院在受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财产保全并开始实施。如果在举证调查中,法院方面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