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不仅专设法律责任一章,而且该章多达三十六条,这表明在立法中对惩处证券违法行为有足够重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在不断的证券市场实践中形成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基础上针对现实需要而规定了法律措施,同时这也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法律对策。
严厉制裁未经法定机构核准或审批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因为非法发行会直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严加制裁;
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擅自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是将非法发行的证券推向社会,同样要受到惩处;
严肃查处编造、披露、传播虚假信息,作出误导性陈述,在公开信息过程中有重大遗漏,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等违法行为,并予以制裁。因为这些行为欺骗社会公众,诱使***者上当,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证券市场危害严重,必须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
禁止违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包括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证券业务许可证,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行为,不但明令禁止,而且要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一些条款对禁止参与股票交易,非法持有股票等行为作了规定,对违反者也应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证券法》对违反证券发行、交易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目的是保证这些规则行以贯彻实施,维护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秩序;
证券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违背了法定职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惩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如违背其法定职责,违法进行证券业务活动,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