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分为十级,根据严重情况而定。
1、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