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构成特别重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靠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属于一般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