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使用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对于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因此,企业在经营和宣传上如果使用公司名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公司全称,如使用“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可以简化使用,但必须经登记备案
如果使用“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和宣传会带来不变推广和记忆的困难,这时就可以考虑简化企业名称,如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为公司的商号“三联商社”,但前提是简化名称要经过登记备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不应造成相关公众对与简化名称相关的标志混淆、误认。
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会造成以下后果:受到行政处罚;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知名商号相同或类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类似,构成商标侵权。
“三联商社”这个简化企业名称是否经过了登记备案现在还不清楚,如果没有登记备案,简化使用“三联商社”的企业名称就是不规范的,也是有风险的。
3、商号与在先权
现实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商号与商标的侵权***,这其中有一部分是不合法、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造成的,如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商标专用权、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规范的简化由商号代替使用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等等。
我国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时,适用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如果企业名称以及其简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并使用,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或其简称。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对于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主张权利是有一定的诉讼期限的。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企业名称在工商注册时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否则注册的企业名称出现跟其他企业出现类似的情况下会惹上侵权的麻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是侵权,后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