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势必会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分配的,特别是对于房产的分配,首先应当确定房产取得的时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进行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分割。
一、夫妻离婚房产分配的原则: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二、约定房产的归属情况:
1、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处理方法:
1、协商解决。
解决离婚房产分割***之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
2、向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是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的流程可与分为三个阶段:
靠前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状;
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③财产分割相关证据,包括房产证、出资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离婚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先会对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据一定事实情况进行判决。以上是关于“房产分割有哪些规定”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