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多数的票据,若需要进行承兑的,则往往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而这种情况下作为承兑人也是会做出付款期限的提示。那具体来说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有哪些情况呢?要是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有哪些情况
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
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
三、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一个月
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1、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2、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前面两种是从普通背书的形式考虑,后面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分细点,可以如下:1、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4、质权人取得的汇票 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
《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现实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票据具体的提示付款期限也是不一样的,当然手里拿着的是哪类票据,就应当在该票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承兑付款,否则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