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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网友 2024-10-31 14:11:45

所谓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他撤销权人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对于法定撤销,并不受财产权利是否转移的限制。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和转移之后均可撤销,比如,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也不能任意撤销,但可以依法定事由撤销。对某人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可以依法定事由撤销。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针对受赠人违约、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后者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反悔权。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一样,也是形成权,发生争议时,法定撤销权也可以由法院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具体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靠前,这种侵害,可以是故意侵害,也可以是过失侵害。第二,这种侵害须达到严重程度。比如,致使赠与人残废、房屋被烧毁等;再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恶毒辱骂、诽谤,使赠与人的感情被严重伤害,这是一种“严重侵害”。第三,这种侵害须是违法侵害。比如因正当防卫使赠与人的身体受到伤害,赠与并不产生撤销权。被侵害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靠前,一般认为,这种扶养义务,既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又包括约定扶养义务。不履行扶养义务,一般是指法定扶养义务。如果以约定的扶养义务为对价的话,赠与就已经失去了无偿性质。

第二,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而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不可以被法定撤销。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并非一经合同签订,受赠人便可以理所应当地获取赠与,受赠人应要履行对赠与人的约定与义务。若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本文标签: 赠与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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