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嫖娼行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还不是犯罪行为,所以没有嫖娼罪这一说。也就是说对卖淫嫖娼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罚款,并没有刑法判处。
一、对卖淫嫖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靠前款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
2.靠前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
3.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二、如果是因为卖淫嫖娼被依法拘留罚款、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又再次进行卖淫嫖娼的,继续上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她人卖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她人卖淫,但是卖淫行为未遂的。
2.引诱、容留、介绍她人卖淫,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四、因为引诱、容留、介绍她人进行卖淫被依法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她人卖淫的,继续上报劳动教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是要被公安机关拘留十天以上和十五天以下,并且要交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情节比较轻的,那么就要被公安机关做五日以下的拘留的处罚又或者是罚款五百元以下。对那些在公共场所进行拉客嫖娼和卖淫的,则要做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又或者五百元以的下罚款。
六、《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除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收容教育。
但是嫖娼存在下列情节的,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是在知道的情况下,涉嫌***罪。行为人如果明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还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论罪并重罚,处以五年以上***,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明确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是双方自愿***,而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而是违法。
二、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是继续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靠前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但是仍然和他人恋爱、**的,不构成本罪。如果是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故意使他人染上性病的目的,并且导致他人传染性病,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