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被拐卖的妇女是什么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发现有拐卖妇女行为的立即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