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法律特征:
1、股东的单一性。
2、资本的单一性。
3、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的单一性。
无论是一人发起设立还是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二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资本的单一性。
公司的全部财产形式上或实质上归单个股东所有,资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数决等原则面对一人公司的出现,都遭遇到了尴尬。
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按照传统公司法观点考量,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越来越来越彰显出其极强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责任的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靠前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靠前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