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二、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是什么?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存在以下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综上所述,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安抗辩权,申请财产保全。还可以要求将转移的财产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