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评定标准适用范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