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应该知道,关于我们国家,尤其对于人民来讲,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权利,那么我们可能就会产生疑问,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权的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那么详细的,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文章。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人身自由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我们国家对于人身自由权这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人身自由权也是我们国家公民的基本权益,至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由谁行使等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我们还是应该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就能够自己明白这些问题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