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
1、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
(2)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3)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以实际交通标识为准,具体道路请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查询)、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2、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2)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3)广深高速公路鹤洲收费站南广场、机场南路(含辅道)、空港八道、领航高架桥(离港平台部分允许上下人员,即停即走)、空港二道、空港六道、领航一路、领航二路、领航三路、领航四路,航站四路,机场六道全段。
3、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4、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5、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相关法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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