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检察院告知书意思是什么
审查***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审查***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二、审查***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该条对审查***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的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告知书也就是说明了检察院对该案件正在审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那么就会提起公诉,如果撤销案件也会按照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