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土地登记。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乘容积率修正系数乘10%乘上市房屋建筑面积乘年期修正系数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