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的条件如下: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