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有其特殊性,在对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计算时会遇到许多特殊的情况。小编将会在下文中对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取得土地尚未开发或已开发但项目未开始销售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项目建成并开始销售
1、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泳池、道路、小区绿化用地等,下同)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业主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2、如果公共设施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可售单元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3、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各月应税土地面积×税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途转让土地的处理
中途转让土地、在建或建成未售项目或建成在售项目的,应在**产权转移时一并申报缴纳(缴纳当年应税月份起至产权转让当月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产权转移的次月至当年12月的土地使用税由受让方缴纳。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已售单元的确定
“已售单元”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方签订的并经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时间确定。超过该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的房产)即为已售单位。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至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的当月(含当月)。
2、计算口径
“按月计算”是从当月的靠前天至最后一天计算应纳税的土地面积。
3、申报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的基础上,纳税人可采用“按月申报”或者“按年申报”的方式,具体申报时间由各镇(街)的主管税务分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