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伤残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伤残的认定标准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来确定。工伤伤残的认定标准:如劳动者的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或者具有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等情形的,能认定为一级工伤;如劳动者具有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或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十级工伤。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10.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二、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1、因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5、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在现实生活当中一旦发生了工作性的伤害,那么首先是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工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之后能够成功的认定为工伤,还需需要完成劳动能力的鉴定,因为这会影响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