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判决和裁定的适用范围不同。
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
判决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即是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的结论。
而裁定既适用于实体问题,也适用于程序问题的处理,比如裁定可以适用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实体问题上,也可以适用在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程序问题上。
二、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在同一案件中的数量不同。
判决是一种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实体裁判,是案件经过审理后得出的处理结果,作出判决标志着案件审理过程的结束。
所以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裁定可适用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三、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应记入笔录。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四、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相应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可以上诉、抗诉的法律文书,但其相应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五、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靠前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注:决定是指做出主张。使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在我国法律中一般不用决定。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虽然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一般裁定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作出,而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