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押权的设立
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押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押权人占有时生效。此为质押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三、不同的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一)动产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权利质押权的生效及范围
从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看,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除需要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质物的移转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易交付与返还请求权让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质押担保的设定对债权人是一种可靠的保障,关于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要区分质押权的类型,动产质押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并且要将质物交付质押权人占有,权利质押权的设定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而权利质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伊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