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与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不少朋友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法律条文不了解故而不知道什么是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对该如何区分两者也是不甚明晰,故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法人”
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又来源于法定代表人,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简称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个概念。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在一些公司中则称为总经理。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二、什么是“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再作进一步区别,按照常理认为两者是一致的)。
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个机关,是自然人。
三、很多人还分不清法人代表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关系
曾经有这么一个可笑的事,某企业法人,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交法人代表为企业**业务使用,该法人代表**企业事务透支2万元。后来企业关闭时,银行未能索回欠款。企业关闭后,银行却委派律师向企业原法人代表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法人代表使用,申办信用卡时,也有法人代表的签章。
这是混淆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只能由法人的机关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是民营的公司还是国有的公司都是这样。
当然,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则情况不一样,因为这样的机构不是“法人”,也就是说这些组织不象本文第二条所讲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些组织债务,应当以这些组织的财产和设立者的财产来偿还。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与法人代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定代表人所行使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自行承担,但是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情形的除外。两者在法律条文上,以及法律事务中,都存在者交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