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靠前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的靠前三项规定以及第六十六条,都有明确说明各种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情况下,该进行的处罚。在第七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大体来说,相关依据就是这些。
二、非法经营伪劣产品如何定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对经营者可以按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靠前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靠前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掺杂”,即掺入杂质。杂质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然与环境中的物质相接触,不可避免地含有的其他物质,如小麦中含有草籽、砂粒、尘土等。“掺假”,即掺入异物。异物是指与原产品不同的物质。
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销售医疗器械,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是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并且导致人体受到一定的损伤,那么需要为此而付出刑事方面的代价,也就是需要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