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例如,对一种犯罪判处***后,不能再判处管制或拘役。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被判处数种主刑,最后也只能决定对其执行一种主刑。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有以下四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2、***。***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如对有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处***的同时,还可以附加判处罚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例如,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行为,可以单独判处罚金,也可以在判处***的同时,附加判处罚金。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例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判处***的同时,可以同时附加***和没收财产。
二、刑罚处罚的附加刑的具体形式是什么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
2、***: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的犯罪分子应当***,但在***缓期执行减为***或者***的时候,应当把附加***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适用时必须考量免予处罚情节形成的机理和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
(二)犯罪情节轻微。这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也是客观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是否适用免除处罚的关键在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只有犯罪性质不严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同时又具有免予处罚情节的,才能宣告免除处罚。
(三)不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罚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验出来,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适用其他非刑罚方法也是惩罚。只是这种惩罚不是通过具体的刑罚表现出来而已。因此免除处罚只是不进行刑罚的惩罚,而并非不惩罚,因而与有罪必罚的原则并不矛盾。
另外,司法实践也证明,正确适用刑罚分则,应当以刑罚总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作指导。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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