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集义务兵的时候,是有年龄限制的,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或者女性公民,可以征集为义务兵。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较早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综上所述,按照义务兵役服役的男性或者女性公民,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的兵役,年龄范围规定是当年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范围内,如果当时没有征召或者公民在大专以上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范围至二十四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