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自书遗嘱格式范本是怎样的?
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家具及家用电器。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继承。
2、汽车由××继承。
3、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二、订立自书遗嘱的要求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民法典》(.01.01生效)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自书遗嘱主要的要求是必须要亲笔签名,并且需要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否则该遗嘱在订立之后,也不会具有司法效力。对于民事主体个人,采取自书方式订立遗嘱时,必须要保证其意识清醒。遗嘱订立之后,若是在遗产继承时,他人认为自书遗嘱无效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