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偷税漏税补缴了还判刑吗?
初次偷税漏税补缴了税款并接受了行政处罚的,不会被判刑。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注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偷税漏税案件中,如果纳税义务人只是补交了税款,但拒不接受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拒不交纳罚款,若偷税漏税的数额已经占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且,纳税义务人5年内2次以上因为偷税漏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偷税漏税的,一定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