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 是指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其中全部职工是指与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工资总额是指一个单位一个月或者一年发放给全体职工的所有工资,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就在于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全体职工”实际上并不包括我们通常所讲的农民工和临时工等灵活用工形式、灵活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本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范围比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范围要广。换言之,每一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招用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要计入工资总额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单位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下列费用:(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酬、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