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规定有哪些?为了进一步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假期天数进行了新的规定,下文将会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生育保险规定靠前条: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晚育假增加30天;(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