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交生育保险如何**?
靠前条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条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中断补缴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补缴办法执行,中断缴费三个月内补齐的,计算生育保险参保年限,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2、单位参保转灵活就业参保,在三个月内续保的,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保险待遇
1、女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顺产按3个月、助娩产和剖腹产按3个半月标准支付,晚婚晚育加1个月,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2、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流程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医疗待遇,同城镇职工,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和《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保[2008]6号)执行。
3、男参保人员配偶为无业人员的,配偶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同城镇职工,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和《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保[2008]6号)执行。
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9号)实施以前(2010年09月30日),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本办法保障范围内。
5、灵活就业人员2010年09月30日前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生育保险和(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视同为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参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两种身份转接,且连续缴费的,两种缴费期互认。①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城镇职工,凡是分娩前10个月连续缴费的,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②从城镇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凡是分娩前10个月连续缴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