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18点51分,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目前,该事故肇事司机已被逮捕,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已将案件移交至市人民检察院。经市交警队、市检察院多次协调,肇事者家属与死伤者家属初步达成赔偿标准,肇事者给每位死者家属赔偿40万元,给伤者赔偿15万元,共计赔偿135万元。赔偿款或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给死伤者家属赔付。
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某系赣榆县海头镇白石头村人,当天驾驶一辆车牌为苏G28697自有重型自卸货车,沿徐圩新区纵五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发地点,货车车头与吴某正常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相撞,致小客车乘坐人周某当场死亡,吴某与乘坐人王某、赵某受伤,两车损伤。王某、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以上死者或伤者均为宿迁市泗阳县王集镇魏圩村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肇事司机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辆,违反了第十六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机动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机动车在行驶中逆向行驶。根据相关规定,肇事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吴某、周某、王某、赵某无责任。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方面,死者家属赵先生说,连云港市交警队、检察院上周曾召集肇事者家属与死伤者家属,就赔偿金额方面进行了协商。3月25日,当地法院通知死伤者家属到连云港市再次协调赔偿有关事宜。3月26日上午,经过双方多次讨论,初步达成了上述赔偿标准,即肇事者向死伤者家属共计赔偿1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