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自1993年起在全市范围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4年按国家和省要求,成立了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直属于绍兴市人民***,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作。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共有成员21名,其中包括人民***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缴
存单位代表。公积金管委会主任由绍兴市市长兼任;下设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绍兴市人民***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有:(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设立市辖县(市)分中心,具体为绍兴、诸暨、上虞、嵊州、新昌5个分中心。分中心作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依法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