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大病医疗费结算
1、门诊大病单独设立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2、结算方式:尿毒症透析治疗的门诊费用由定点医院实行记账管理。器官移植治疗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特约药店记帐管理。上述病种患者的其他门诊大病病种的费用也纳入记帐管理:恶性肿瘤、白血病患者放疗、化疗短期住院费用、门诊静脉化疗、介入治疗的费用及静脉化疗期间配合治疗的费用,均按住院结算,纳入医院住院总量指标管理;门诊放疗及非静脉化疗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实行记账管理;其他门诊治疗的费用(含上述患者其他报销管理门诊大病病种的费用)仍实行个人垫付费用,医疗年度期满或累计超过3000元的,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3、本须知仅包括门诊大病政策及管理规定的部分基本内容,未涵盖者请查阅政策文本。本须知以政策为准,与政策及管理保持一致。
重大疾病报销具体实施流程
以河北为例,主要进行如下操作:
(一)病例筛查
(二)确定诊断:对统筹地区摸底调查查出的病例,选择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检查确定诊断,并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同时载明治疗建议)。
(三)申请审批:对确诊并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由患者家属携带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诊断证明,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填写《河北省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救治申请审批表》,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四)住院治疗:对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住院治疗的病例,可到批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预约住院时间,进行住院治疗。
(五)费用结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出院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出院患者的救治申请审批表、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病历首页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审核表》(一式三份)邮寄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底前将上月审核后应拨付给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补偿资金汇至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垫付的补偿资金,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