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前保险市场上的主力险种之一,泰康多功能险在倍受欢迎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由于对泰康多功能险条款了解不够而导致的一些***问题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更好的发挥泰康多功能险的功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康寿多功能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有部分领取的金额,将予扣除。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二:部分领取
本合同犹豫期满后,若被保险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2000元,并且,在1-5年,我们将对部分领取收取退保费用。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三:保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四:年金转换
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五:缓交保险费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对于第11个年度及以后的期交保险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1-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按期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仍将收取保***理费,但我们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保险费。此时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按保险金额与保单价值之和承担保险责任,仅按被保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六: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释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无息退还保险费。
康寿多功能险条款七:退保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退保费用。
综上所述,以上介绍的七大康寿多功能险条款,希望能够帮助广大消费者更为精准的做出合适自己的投保规划,最大限度的减少保险***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