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除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等。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的其他类似行为等。信用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保风险变化莫测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债务人的经营作风极大 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大多数保险标的将在统一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不适用大数法则。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了解各个债务人的特点,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二、保险人、被保险人损失共担信用保险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三、风险调查,困难重重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比较容易确定危险程度,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险标的,资信难以调查。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因此,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做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