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要要解读介绍的是太平洋保险的金佑人生保险。抛开这款保险不说,太平洋保险想必大家还是很熟悉的,作为中国保险行业中的大佬级别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出品的保险是非常受人们喜爱和追捧的。那么,今天的这款保险:金佑人生保险怎么样呢?以小编的眼光来说,还行,但是否适合屏幕前的您,还是要您自己做决定的。好了,废话不多说,下面进入今天的主题。
这份保险还不错,不过保险没有好坏之分关键看是否适合自己。金佑人生是一款分红型保障计划,包含了身故、重疾和轻症的保险责任,其中身故和重疾只赔其中一项,理赔了保单就结束;轻症是理赔保额的20%,不过一旦理赔了轻症的20%保额,如果以后再发生重疾就理赔80%的保额,这个是需要减去的。
分红是采取了英式分红(保额分红),每年的红利是增加在保额上,到理赔时一次性进行赔付,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额会越来越高,可以抗部分的通胀。不过既然是分红,那保费方面就会比不分红的要高,而且分红所增加的保额是增加在主险寿险上(身故),如果万一理赔的是重疾,那累计的分红需要进行折算成现金价值来给付,所以重疾的理赔会低于寿险的理赔额度。其实重疾险有很多的分类,分别为消费型、返还型、定期、终身、分红型和非分红型,其中分红型又分为美式分红和英式分红,每一种的保费和适合的人群都是不同的。所以要挑选适合自己的还得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需求来进行选择。
1、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②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2)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3、特定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4、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比较早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总结:看完上面的内容,您觉得金佑人生保险适合自己吗?适合就在保险海咨询购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