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国务院2009年对养老金的转移做了详细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单位缴费的12%。
也就是说,如果你从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你的个人养老金可以全部转走,另外单位为你缴纳的20%养老金里面,你可以转走12%。
养老保险怎么转移?办法还规定,为避免参保人员因**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则为其协调**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城市案例:北京养老保险怎么转移?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
(一)此类人员**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