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制度是我国党和***对一部分老干部规定蚵养老制度,由法律加以规定。干部离休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待遇、审批手续、离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规定。它适用于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下职务,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型。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首次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确定下来。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国家又对离休制度作了两次补充和修订,提出了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样,就使离休干部从退休干部制度中分离出来,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