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产生保险关系的依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对此有不同的定义。英国学者约翰·伯尔兹认为,保险合同是当一件意外事故在未来不确定的时候发生时,给予经济赔偿或给付,以保障被保险人在该事故中的利益。美国学者欧文·M·泰勒将保险合同解释为一方当事人作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缴纳保险费的报酬而为其承担风险损失的协议。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41条将保险合约解释为,任何协议或交易都是以一方当事人(此处指保险人)承担给另一方当事人(此处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货币价值的保险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偶然事故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这种偶然事故发生时,其物质利益是否遭受这种事故的恶劣影响。中国台湾《保险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中国澳门《商法典》第962条规定,保险合同系指保险人对于因承保标的之可能发生或支付合同所定之保险金、定期金或其他给付之责任,以作为他方支付保险费之回报之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定义揭示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