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参保人按规定参保失业保险,其单位和本人都根据规定缴费满1年或1年以上的;
2、若参保人非本人意愿中断了就业(包括自我终止劳动合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开除、辞退;单位以不正当的手段强迫劳动后,参保人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参保人告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规另行规定的);
3、已**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任意3条中的情况,那么失业人员就可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60日之内到单位申领的失业保险金业务申办机构处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具体的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
1、失业前在单位累计交费满1年不到5年的,累计交费每满1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到10年的,在第5年开始,累计交费每满1年就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或以上的,最长可为24个月;
3、重新失业又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之前失业可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金期限合并来计算,不过不得超过24个月。
除开上述这些之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时还有期限限制,失业金的领取期限是由失业前的累计交费时间来确定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参保人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到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参保人累计交费时间满2年不到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金;
3、参保人累计交费时间满3年不到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金;
4、参保人累计交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金;
5、参保人累计交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在超过5年的基础上,按照每满1年就开始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来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国规定劳动者在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即叠加的月数很多,超过24个月的也会以24个月来计算。
职工社保中的失业保险的费用是由你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你自己一起承担的。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己单位工资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职工则是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用。
失业保险的缴纳方法是按照本市的最低工资的三倍进行缴费的,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个人需要缴纳1%,按月计算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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