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面上重疾险产品众多,其中守卫者1号是您明智的选择。那么,守卫者1号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下面看看详细的介绍。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守卫者1号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产品保障全面,可以提供全面的健康呵护,拥有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