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2年12月组建,于1993年初正式启动运作。隶属于市***,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盘锦市公积金的管理和计算工作。
2002年12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经市编委批准,重新组建了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2月,适应形势需要,中心机构升格为正县级。中心设办公室、筹资科、信贷科、稽查科、财务科、业务大厅6个科室,下设盘山县办事处、大洼县办事处,辽东湾新区办事处,现有干部职工83人。近年来,中心在市委、市***正确领导下,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紧紧围绕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这个中心,加大归集力度,加强贷款发放,严格财务管理,改进服务工作,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务实创新,拼搏进取,各项建设不断发展。先后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被省委、省***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被市委、市***授予软环境和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中心党支部被评为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业务大厅被团市委授予“青年文明号”。
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盘锦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努力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