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9月9日消息,9月8日晚,武汉市民祝先生和夏先生二人乘坐高铁G505从北京回武汉,晚上七点多钟二人到餐车去买了两盒盒饭,打开一看,严重发霉变质。祝先生对此很吃惊,立即向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投诉。随后,列车长到场处理,向祝先生赔礼道歉,餐车服务员夏慧莲退还了80元餐费。随后,工作人员重新送上了新的套餐,但遭到祝先生拒绝。与祝先生同行的夏先生因为没注意,先把盒饭吃了一大半,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状况。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话题,高铁上的食品费用本就让人诟病,现在又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确实让人难以放心。其实小编觉得国家应该强制要求各大食品生产厂家、销售或者餐饮服务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出现问题的时候,能给消费者一个保障,也让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个心放在食品安全上。
食品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对相关的食品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伤害甚至致残致死,我国当前的损失处理都是事后的安排,这很容易造成事故处理的不公平性,拥有更多信息或更大话语权的一方往往会有优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一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已经安排好的损失补偿机制,从消费者的角度,它能保障消费者迅速获得救济,减少司法成本能够使产品责任事故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特别是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食品生产企业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
众所周知,目前在我国出现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均采用***直接介入,对消费者直接赔偿的方法。这种模式实质为企业损害***买单。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体系构建完成,保险公司可代替***先介入事故的救助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与社会秩序,有助于减少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
靠前,关于被保险人,目前保险产品主要适用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工业生产企业、销售商、餐饮服务单位,极少承保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合法小作坊小摊贩等。
第二,关于保险责任,目前保险产品普遍按《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的定义,而非《侵权责任法》的产品缺陷范畴;大多采用“因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责任、由受害方提出索赔”的条款表述,忽视了生产者的无过失责任、以及与法定“首付责任制”的衔接;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普遍作为责任免除事项、并未考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非本意行为,违反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普遍不承保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事故鉴定等合理费用,普遍限定以诉讼、仲裁为前提。
第三,关于保险效期,目前保险产品普遍采取“受害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赔在保险期间内”的约定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有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每年连续参保,才能获得与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失索赔时效期相符合的风险保障。
第四,关于理赔流程,目前保险产品大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提供***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对其权利及保险公司的义务却规定不足。
第五,关于合同表述,目前保险产品普遍缺少投保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相关约定;对于专业术语或概念,大多缺少必要的释义;有的表述明显不当,如将自然灾害等同于不可抗力,等等。
总结:食品安全责任险确实是一个好保险,但推广和改善还是需要社会及国家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