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是职工在年老或因工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离开原来的劳动或生产岗位,并能从国家或企业获得一定物质保障的一种劳动保险制度。提早的规划养老保险老年生活将更加精彩!退休制度必须具备三个特点:
①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②应该建立一笔专项基金,这笔基金连同其所有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退休人员;
③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是完备的国家法定退休制度。退休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退休人员的管理及服务。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最早见于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始于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由于执行两套退休制度,产生了一些矛盾,1958年国务院把两个退休制度合并为一个退休制度,即《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1978年又把一个退休制度分开,即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家机关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不论是分还是合,共同特点是退休条件逐步降低,退休待遇逐步提高,虽然两者按不同规定执行,但在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上,是一致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是对老年生活的一大重要保障!此后,1980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暂行规定》,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并颁发《**中央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啜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保险条例》**执行,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区、县以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各自经济条件,参加了人民保险公司的退休养老保险。
1986年10月起,合同制工人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对农民包括乡镇企业实行了老年农民的退休养老制度。从此,我国的退休退职养老制度,更加完善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