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广州市医保缴费年限将由目前的10年延长到15年。
与2001年发布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相比,《条例》适用对象范围扩大至区域内的在校学生、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非从业人员、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和农民。
据悉,十年前颁布的《试行办法》规定,医保缴费年限为10年。新的《条例》实施后,医保缴费年限将延长5年,达到15年。
《条例》规定,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15年的,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据悉,该条款将按照新人新规定,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予以实施。也就是说,在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仍将按10年的累计缴费参保期,计算退休待遇。条例实施后参保新人,需累计缴满15年。与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领取缴费年限同步。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对使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定点零售药店,将对药店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资格,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亦可能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