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人身险公司的部分产品将面临一个大限。因为保监会于2017年5月13日发布的 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文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2017保监会134号文件说了些啥呢?下面随小编新金融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1、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2、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制定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3、多功能型保险产品、***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另外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多功能型保险产品或***连结型保险产品。
4、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5、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计划”等表述。 另外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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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2017保监会13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时,应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并规定了多功能险的返还年限和金额。